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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06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药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药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它体现学院学术至上、教授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教授等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学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构成

1、学术委员会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学院教师队伍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务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需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由学院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特邀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产生。

2、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3、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为保障学术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为学术委员会配置秘书1名,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重大计划方案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2、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学院重大的科研、教学计划方案

学术委员会对本院重大的科学研究、教学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及教学规划。

4、评定学院科研、教学成果

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评选学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5、审议学院申报的教学、科研等项目

对学院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当项目申报有限项时,评选并决定学院科研项目限项申报。

6、审议院务各年度工作总结及各项重大人事、预算等计划。指导和审定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和相关计划。把握人才引进质量与数量。推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培养方向。

7、审核学院职称晋升,评定岗位设置、规划和评聘工作。

8、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9、学术委员会兼具学位委员会职责,完成毕业学位授予工作。

10、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广泛征询学院学术发展意见,根据学院制定的学术发展目标,商议学术发展方向和纲要,为学院的学术发展寻求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11、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某种原因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委员暂行代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做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落实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12、委员可以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1、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3、学术委员会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会议的议题应与学校下达的学术任务或与本院行政、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学术工作有关。每个议题先由学科、专业、系所(教研室)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协商后提出,再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相关人员商讨确定,最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5、学术委员会采用网络联系、现场会议的工作方式展开工作。委员会应由秘书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返回,准时出席现场会议。

6、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7、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网页下设立链接,公开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并及时公开学术委员会动态和每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结果,以便学院全体教师监督。

8、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9、学术委员会网上事务或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与才算有效。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参与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形成的决议要进行会议记录。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担任。

10、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11、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12、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3)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达到学年总量1/3的;(4)不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5)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委员会讨论补聘。

五、学术委员的保密义务

1、在网上事务或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有关学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4、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