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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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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

(试行)

为规范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学习环境,及时发现实验室出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实验室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验室安全检查类型

(一) 学院教学周例行安全检查

(二) 学院重要节点前安全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人员

学院教学周例行安全检查人员由实验室安全秘书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为研究生,以年级为单位按顺序轮流安排。

学院重要节点前安全检查包括节假日前安全检查和其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人员由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实验室安全秘书组成。

三、安全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学院所有在用实验室。

四、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场所卫生整洁、水电安全、用气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设备安全、个人防护、实验废弃物处置情况及公共区域卫生安全等。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重庆大学及药学院相关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即在《实验室安全检查表》上进行记录。

五、安全检查通报和整改

检查结束后,学院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一般隐患由课题组负责人督促下辖实验室进行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见附件)的实验室,须立即停止全部实验,整改7天,完成整改后向学院提交复核申请,经现场复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开放使用;如复核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停止实验整改1个月;如三次复核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停止实验整改1学期。未通过复核前,严禁擅自开展实验。

六、安全检查整改考核规则

以实验室为考核单位,各课题组固定实验室使用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学院备案。如后期有人员变动,须向学院提交备案。在整改通知规定整改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且提交整改报告的实验室所有使用人员记1分,所在课题组计1分;相同问题累计出现3次的实验室所有使用人员记1分,所在课题组计1分;相同问题累计出现4次及以上,每出现1次,实验室所有使用人员记1分,所在课题组计1分。

学生计次按照学年计算(91日——次年831日),计次达到4分及以上将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本办法自2026422日起实施,由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