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科研工作开展的效率和科研工作目标的实现,杜绝科研工作者科研不端或科研不当的行为,药学院本着“诚实求真、公开公正、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原则,制定科研行为规范。本意见适用于在药学院从事科研工作的所有人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在向公众介绍科研成果时,要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五、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队进行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七、学术讨论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不受地位影响,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药学院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监督和保证高质量研究,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八、科研团队负责人有责任把握各个工作环节,明确研究分工和责任,把握研究工作方向,在研究团队内营造团结合作的学术环境,有效发挥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九、提倡提携后学。各课题组应指定经验丰富的高级研究人员对新进青年研究人员进行指导。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不应只教授必要的专业知识,还应教授科研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十、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政策和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应以课题的任务目标为依据,支出应与课题任务紧密相关,经费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科研人员应在计划范围内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挪用、滥用科研经费,不得用科研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实验设备和材料的使用。不能把任职机构的设备资料用于外部咨询、研究等活动,或用于与学术目的无关的其他目的和活动;不能用公共资金购买的设备与供给品从事私人目的的研究;不能将设备、经费私自用于被明确禁止的研究。
十二、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包括: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作者或合作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作者或合作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其为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6、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十一、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再进行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向学院提请复议。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各课题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行为规范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科研人员的行为自律,杜绝各种科学不端行为,努力创造和维护求真求实、严谨严肃、和谐融洽的学术环境。